大公網2月1日訊(記者梁康然報道)2014年一批示威者因反對政府發展新界東北區,強闖至立法會內示威,案中被告之一梁曉暘早前就被加刑改判入獄,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頒下駁回是否上訴的理據,指被告梁曉暘並非立法會議員,只是一名市民及示威者,不受《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警員進入立法會對市民執法,毋須事先得立法會主席批准,而執勤的警員符合「立法會人員」資格,因此駁回被告的上訴申請。
被告一方提出,當日警方未獲立法會主席邀請,就進入立法會內執法,違反《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條文。而被告被控以「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警員身份明顯並非立法會人員,因此認為本案控罪有問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昨日頒下判詞,指5名終審法官一致裁定駁回是次上訴。終院指,據《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內「警員未獲主席邀請、授權不得進入立法會大樓」的條文,本意是用來保障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言論自由。案中被告並非立法會議員,因此不受上述條文保障。
當日警員進入立法會大樓再執勤,只是履行一般的維持公共秩序職務,行為不會觸及《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因此案中的警員毋需得到主席邀請,亦可進入立法會內執勤。
判詞又指,當日立法會保安是按照行政指令,拒絕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因保安未能控制場面,保安才尋求警員協助,因此裁定警員協助阻止示威者,亦合乎「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資格,所以裁定本案控罪無問題,駁回被告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