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梁國雄前年在立法會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枱上文件的情形/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離座強搶官員文件案昨日進行審前覆核,處理法律爭議。辯方稱,「藐視立法會罪」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身上。控方指出,被告梁國雄曾屢次觸犯此罪,過去案例已證明該罪名約束所有立法會內人士的行為。
被告梁國雄(61歲)於2016年11月15日,身為立法會議員出席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時,突然離席走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面前,搶走一份「橫洲發展項目」文件。事後馬紹祥報警處理,梁國雄被控以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藐視立法會罪」,即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梁曾六次觸犯及判囚
昨日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辯方先陳詞指,涉案罪名的約束對象,並不包括立法會議員。因為議員在立法會享有特權及豁免權。另外,基於法庭不會干擾立法會事務,本案事件全在立法會內發生,立法會主席亦已處理,即將被告驅逐出會議廳,考慮事件已解決,法庭不應介入。
控方就指,過去時有示威者在立法會會議期間示威,會議因而被打斷。法庭曾裁定涉事示威者「藐視立法會罪」罪成。而梁國雄過去亦因該罪名罪成而判刑。據過去的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例判詞,列明「藐視立法會罪」,適用對象包括任何在會議廳出現的人士,即包括立法會議員。控方強調,本案控罪適合。
據資料,梁國雄在1997年至2002年期間,曾六次觸犯「藐視立會法罪」,當中在2000年、2001及2002年三次各被判囚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