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馬靜北京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接受《大公報》訪問時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做的批准「一地兩檢」決定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最高決定權的具體法律成果,成為符合憲法與基本法的中央法律文件。這份文件不是在香港全部區域實施,而是用於確認和批准香港與內地的口岸管理安排,確認內地口岸區設置與管轄的憲制合法性,因此不屬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範疇,而屬於對兩地合作安排的合法性確認與憲制保障。
田飛龍認為,「一地兩檢」及相關合作安排的憲制合法性體現在五個方面。第一,合作安排屬於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行使高度自治權的行為,不屬於基本法第20條的「新授權」事項,也不屬於第18條的「附件三」事項,全國人大決定對這一自治權行使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和確認。
第二,合作安排的合法性基於這一安排對「一國兩制」方針的符合以及對基本法之第7條(土地制度條款)及第118、119條(特區自治權之產業政策指導調控權)的遵循。
第三,「三步走」程序符合「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秩序,實現了中央全面管治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有機結合,其中香港特區政府的自主決策與合作協商安排,也有中央的審查決定,最終是特區本地立法的制度轉化。這一程序符合基本法秩序及香港法治要求,能夠很好地與香港本地法治相銜接。
第四,全國人大決定基於憲法和基本法對人大憲制地位與權限的規定,屬於國家立法意義上的憲制性文件,其具體法律意義在於為合作安排及未來的香港本地立法提供合法性確認和支持。
第五,全國人大決定及合作安排在法律上擬制出「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與管轄,是內地法律效力的自然而完整的延伸。這一安排有「深圳灣模式」為先例,深圳灣的「香港口岸區」也是香港法律效力的自然而完整的延伸。「內地口岸區」在法律區域歸屬上歸於內地,因此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律體系沒有重複調整的交叉關係,也無法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