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康宏環球昨日再度入稟高等法院,矛頭指向前康宏行政總裁麥光耀、前主席王利民,以及兩家證券公司「康宏証券」及「鼎成證券」。入稟狀指,麥、王兩人身為康宏環球的實質董事,卻誤導客戶以為「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有關。在2014至15年間,以代理配售債券名義,透過鼎成證券把最少4550萬元的「代理費」,轉移至康宏証券。入稟一方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康宏証券」盜用商標,被告一方須為事件作出賠償。
指兩人違反董事職務
是次入稟人分別為「康宏環球控股」、「康宏理財服務」、「康證」三家公司。康宏環球指,麥、王兩人自2010年起,違反董事職務,盜用康宏環球的商號、商標、網址、電郵等,令康宏環球的客戶以為「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有關,但「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是完全獨立的公司,從無股權或隸屬關係。
令康宏環球信譽受損
入稟狀指,被告一方未經批准,盜用康宏環球商標,包括讓「康宏証券」使用康宏環球的網址、電郵等。被告一方又向顧客失實陳述指「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屬同一集團。被告一方認為,「康宏証券」的誤導行為,不但令康宏環球信譽受損,更失去一批客戶。
入稟人又指,發現麥光耀、王利民在2014至15年間,曾與「康宏証券」及「鼎成證券」達成秘密協議,聲稱「康宏証券」協助「鼎成證券」代理配售債券,因此「康宏証券」可分四次獲得合共最少4550萬元的「代理費」。
入稟人表示,麥、王兩人的涉案行為,違反董事職務及僱傭合約,「康宏証券」盜用商標,「鼎成證券」亦參與事件,因此要求上述被告需為康宏環球就客戶、商機、商譽等損失,作出賠償,又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上述被告的盜用商標行為。
「康宏証券」在2007年成立,據了解,康宏環球其後發現「康宏証券」從事高風險債券買賣,甚至可能推出不受監管的金融產品。至2016年4月21日及4月25日,康宏環球分別發出聲明及刊登廣告,澄清「康宏証券」與康宏環球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