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律師(資料圖)
大公網12月27日訊(記者 李柏濤)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7日下午表決通過決定,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以下簡稱《合作安排》),港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律師對大公網表示,《合作安排》有法可依,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的做法。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是將香港放在國家的發展大局內,它既是法律、經濟及民生議題,也涉及中央對香港管治的憲制議題。
陳曼琪表示,高鐵對香港有極大的發展戰略意義。高鐵面對的經濟市場,正是香港發展所需要的市場。高鐵「一地兩檢」是香港民生及持續發展所需,是新形勢及新發展,並無違反《香港基本法》第18條。
她強調,《合作安排》絕對有法可依。《香港基本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共同構成了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再者,《香港基本法》是一本授權法,其一切權力源自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
因此,陳曼琪認為,香港的憲制性文件不能單看《香港基本法》或其中一條,而忽視國家憲法及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凌駕性憲政及法律地位。《香港基本法》第二十條所指香港所享的權力範圍亦須在這大原則下理解。《合作安排》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香港這方面的憲制及法律基礎便能一錘定音,一切對高鐵「一地兩檢」的憲制及法律挑戰便會變得毫無法律基礎及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