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九月一日,《國歌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法律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把《國歌法》列入香港特區基本法附件三,同時通過《刑法》修正案,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基本法第18條,香港特區政府會透過合適的本地立法,以符合特區憲制和法律制度的方式在香港特區實施《國歌法》。特區政府多次表示,會盡快草擬草案,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憲制和法律制度制定法律,然後按正常程序諮詢立法會,立法會會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