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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五人衝擊立會 申撤涉案片段證人遭駁回

時間:2017-12-19 03:15:18來源:大公網

  圖:梁頌恆、游蕙禎去年11月連同三名助理衝擊立法會,企圖強行闖入會議廳導致多名保安員受傷/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李淇報道:「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去年11月連同三名助理衝擊立法會,企圖強行闖入會議廳導致多名保安員受傷,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以及一項屬交替罪名的企圖強行進入罪。案件昨天展開首日審訊,五名被告於庭上否認全部控罪。辯方於庭上臨時申請撤回部分立法會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立法會證人,惟法官反駁對方七月時已同意有關證供,除非能證明片段屬虛構,否則不應輕易撤回。

  游蕙禎及梁頌恆等人昨早約九時半抵達九龍城裁判法院,在各被告進行答辯程序前,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卻臨時提出申請,要求修改部分早前與控方共同承認的事實,包括兩條控方打算呈堂的立法會閉路電視片段,以及部分控方欲傳召的立法會職員證人。

  他聲稱,當中兩段閉路電視片段,律政司並未以符合立法會《議事規則》的程序去取得立法會的特別許可,文件只由立法會代表簽署,未有秘書長陳維安簽名作實,質疑有關情況是否可以呈堂。

  官質疑開審時才提出

  法官質疑辯方早在七月時已收到有關文件,為何一直未有吭聲,要到開審時才臨時提出。辯方聲稱,當日簽署承認事實時是有前設,信納控方不會出錯,又強調自己並無責任去協助控方作出糾正。控方主控官萬德豪回應時反駁,片段的時間地點是否真確當中無爭議,雙方亦簽署了同意事實,即已向法庭作出承諾,認為除非辯方有新證據,以證明有關片段屬虛構,否則辯方不應輕易撤回同意事實。

  控方又強調,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規定,僅是證人口供牽涉到會議紀要或證人在會議廳內的會議上發言,才需要索取立法會的特別許可,但所有影片證據均是無聲的閉路電視片段,亦非於會議廳內拍攝,故規定不適用於案中影片。

  控辯雙方就此項進行陳詞逾一小時未果,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今天續審,預計審訊八至九日。五名被告依次為梁頌恆(30歲)、游蕙禎(25歲)、楊禮康(24歲)、鍾雪瑩(25歲)及張子龍(29歲),案情指五人去年11月2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外,未經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下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企圖自行宣誓,其後又與保安人員推撞,導致六名保安員受傷,五人被控非法集結及企圖強行進入罪,他們均否認全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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