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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立會罪成 方國珊上訴終院駁回

時間:2017-10-05 03:15:16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於2014年先後在立法會公眾席上抗議,事後被控以「擾亂立法會」罪成罰款2000元。方國珊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指《立法會行政指令》只規範立法會的公眾席和記者席的行為,合理地保障立法會可正常運作,條例並非過嚴,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是次上訴。上訴失敗後,方國珊在庭外稱,對結果感遺憾,但會尊重法庭裁決。

  本案事源於2014年立法會工務小組討論審議「一堆一爐」,被告分別在5月7日及13日在立法會旁聽席上展示抗議橫額,當中有橫額印有「納粹」標誌。兩次抗議行動都被立法會保安上前阻止。事後被告因違反立法會行政命令罪成,被判罰款2000元。

  被告方國珊主要的上訴理據,是《指令》損害市民的言論自由權利,與基本法第27條及《人權法案》第16條牴觸。終審法院的判詞指,立法會屬政府物業,並非完全對外開放,入內人士需遵守立法會規則。就涉案的《指令》第11條及12(1)條,條文內容只是禁止公眾人士在立法會公眾席、記者席內,展示可能會騷擾會議的標語,目的是保障立法會免受阻撓、騷擾下妥善地運作,並非要抹殺市民的言論自由權利。

  判詞舉例稱,《指令》只是規管不能在立法會公眾席和記者席內展示主張,被告仍可在其他渠道爭取支持,如在立法會外游說市民、立法會議員,或是在社交媒體發表意見,尋求支持者。由此可見,《指令》整體上無損害市民的言論自由,因此不認為《指令》牴觸基本法及《人權法案》,因此駁回是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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