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鄭松泰去年十月十九日在立會公然倒插國旗區旗,昨被裁定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成立,僅罰款5000元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十月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倒插國旗與區旗,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合共僅為5000元。鄭松泰雖未被判監,卻留下案底。裁判官指鄭松泰在立法會內連續兩次故意、公開地倒插多支國旗與區旗,正常合理的人必然認為,其倒插國旗、區旗行為必然有損旗幟作為國家象徵意義的尊嚴,同時令國旗、區旗以受辱形式展示。有議員指輕判罰款力度不足,恐未能起警惕作用。(見另稿)
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律政司表示,會小心研究判刑理據及相關法律原則,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被告鄭松泰(33歲),被控一項侮辱國旗及一項侮辱區旗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18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
行為具玷辱含意 符「玷污」定義
裁判官鄭念慈昨日裁決時指出,本案主要爭議在於《國旗及國徽條例》中,「玷污」一詞的法律含義,以及倒插國旗行為是否構成「玷污」。裁判官指出,根據案例及詞典的詮釋,「玷污」亦包括污辱、使其聲譽受損的意思,即「玷污」不一定要對旗幟有實質性的弄污或損毀,只要該行為具玷辱含意,便可符合條例內有關「玷污」的定義。
裁判官又指,涉案的國旗及區旗不論在比例、顏色、圖案等,足以令人認出是中國國旗及香港區旗,任何正常合理的人,必然知道倒插國旗及區旗會破壞旗幟的尊嚴,有關行為令旗幟以受辱方式被展示。
裁判官強調,無論鄭松泰當時是否小心翼翼地倒插旗幟,或目的只是吸引議員返回座位,都不能代表鄭的行為沒有侮辱的成分。事實上,鄭於立法會會議廳內,連續兩次故意、公開地倒插多支旗幟,行為屬於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與區旗,因此判他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罪成。
裁判官指,相信鄭不是有計劃犯案,但鄭在立法會會議廳內不止一次倒插國旗及區旗,有關旗幟亦不屬於鄭本人,不認同可判處簽保守行為,但考慮到鄭並非以焚燒方式犯案,故決定就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罪,各判罰款2500元,兩罪合共判罰款5000元。
辯方求情指,鄭已婚及育有一名未滿三個月的女兒,他倒插國旗與區旗只是希望令離席議員返回座席,以免製造流會,就案情而言其行為屬最輕微的玷污方式。
散庭後,鄭於庭外承認當日倒插國旗與區旗的行為「無聊」,又形容今次是「無聊的檢控」,並稱裁決是意料之內,又稱會先與律師研究,再考慮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