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去年十二月一日開始,收緊《放債人牌照條例》以打擊不良放債手法,全港放債機構按規定,為每筆貸款申請作把關,並要為不良借貸手法負責。立法會議員指警方加強打擊不良財務中介,令相關個案有回落,但長遠應檢討《放債人牌照條例》,以杜絕不良中介。
政府收緊條例後,放債人批出貸款申請前,要確認借款人有否和第三方如中介公司簽訂協議。如借貸涉及中介,中介必須要由放債人委任,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申報受委任,和被記在可供大眾查閱的放債人登記冊中。另外,借貸時放債人要確保中介不會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違例者按放債人條例最高被罰十萬元和監禁兩年,甚至被吊銷放債人牌照。放債人亦要在廣告中加入「忠告:借錢梗要還,咪畀錢中介」等警告字句。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表示,現時《放債人牌照條例》不足以打擊不良中介,阻嚇力不足,政府長遠應檢討相關法例,警方才能根據更嚴厲的法例向不良中介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