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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掛「港獨」標語 犯刑罪可囚兩年

時間:2017-09-07 03:15:09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冼國強報道:「港獨」歪風在大學校園不斷蔓延,除了中大之外,城市大學、理工大學、浸會大學、樹仁大學、教育大學等的民主牆亦出現「香港獨立」及「支援中大學生會」的標語。有律師指出,任何人都不能藉言論自由之名推動「港獨」,言論自由是不能凌駕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掛起「港獨」橫額或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首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兩年。

  中大學生會昨日舉行論壇,多個提倡「港獨」人士出席,包括本民前黃台仰、香港民族黨周浩輝以及立法會議員朱凱迪等。周聲稱,如果特區政府打算控告學生,將會受國際社會譴責,又稱要捍衛言論自由。朱聲言,不明白掛起「香港獨立」的橫額犯了什麼法。

  另外,城大及教大的保安前晚已經迅速拆除標語,但之後有人重新貼上。城大校方回應指,大學尊重學術自主及言論自由,但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包括基本法。城大與香港其他大學一樣,並不贊同「港獨」,也不容許任何鼓吹違法的行為。

  教大校方回應稱,留意到校園個別地方展示有與「港獨」相關的標語及語句,由於有關展示有違基本法,故已經被移除。基本法第一條已清楚列明,香港乃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任何人(包括大學生)於香港任何地方(包括大學校院)的言行都須依法而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三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

  對於校園接連出現播「獨」行為,經民聯副主席林健鋒認為,校方必須嚴正處理,懲處涉事的人士,不能助長「港獨」歪風,更不能讓學生誤以為校園是能夠任意妄為的法外之地。他建議教育局加強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教育,從小培育學生尊重基本法和法治觀念,讓莘莘學子在健康的環境下學習及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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