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終審法院強調,梁游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誓言
終審法院上周拒絕受理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就宣誓案提出的終極上訴。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以及兩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昨日頒布判詞,逐點駁回梁游的上訴理據,強調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誓言」,被取消資格是「自動產生的結果」。判詞又指,議員宣誓是憲法規定,法庭有責任作出裁決,司法不干預立法的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並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進行的解釋對本港法院具約束力及追溯力。/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梁頌恆、游蕙禎去年10月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播「獨」辱國,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撤銷議員資格,他們提出上訴被駁回,此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被駁回,今年二月梁游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三位法官上周五聽取梁游一方陳詞後,即駁回二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指出二人的上訴理據沒有成功的合理勝算,昨日上午頒下27頁判詞詳細解釋裁決理據。梁頌恆及游蕙禎未有到庭。
判詞首先指出,本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及討論,但法庭不會介入政治議題的爭辯,唯一考慮是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以及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不干預原則不適用
梁游提出,基本法第104條對立法會誓言的方式沒有特定憲法規定,立法會誓言屬立法會內部程序,不干預原則適用於本案。終院批評其理據站不住腳,無法構成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而下級法院不接納其理據的做法正確。終院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作出宣誓時有憲法規定,當有人提出質疑,法庭有責任就基本法104條的憲法規定作出裁決,故不干預原則在本案並不適用。
終院進一步指,雖然基本法第104沒有列明誓言的確切用字,但條文訂明要「依法」宣誓責任,「依法」便是指《宣誓及聲明條例》(該條例)第16條、19條及附表2,以及根據該條例第21條規定,任何人若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若該人已就任則必須離任,若該人未就任則被取消就任資格。
梁游又稱,該條例第21條,不應被解釋為規定任何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的立法會議員,在法律上須自動離任。該條例第21條無意對不慎略去立法會誓言中部分字詞、或讀錯誓言的立法會議員取消其資格。終院認為,梁游二人已被裁定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誓言」,此事實裁斷並無合理可被質疑的理據,故此法庭不容置疑裁定二人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立法會主席便不能行使酌情權或裁決。而二人陳詞時曾提出如無意讀漏字或讀錯字的情況,終院認為這論點根本與本案事實無關。
對於游一方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無訂明莊重的規定,法官認為這論點既無實據,也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因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的上文下理以及基本法104條,該條例第21條明顯隱含的規定是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來作出宣誓。而誓言本身的用字,明文規定要「謹以至誠,據實」作出宣誓。人大釋法均有明文規定,作出立會誓言時必須莊重,本港法庭受釋法約束。
釋法具約束力及追溯力
梁一方又提出,若任何人未能作出有效宣誓,但願意在幾乎毫無拖延的情況下作出宣誓,則不應該被視為《宣》第21條所指的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終審法院不認為這樣的解釋有何依據,也不認為該條文存在任何違憲性,而須對其作出狹義的解讀。根據案情,梁游二人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立法會誓言,因此已拒絕及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對於梁游一方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效力及範圍等問題,終院引述多宗案例指出,有關人大釋法的若干權威性基本法原則已經確立,法庭沒理由重新考慮,並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進行的解釋對本港法院具約束力及追溯力。
終院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進行的解釋具有清晰的範圍和效力,梁游二人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終院最後指出,原訟庭及上訴庭作出的事實裁定並沒有受到質疑,即使不考慮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本案結果亦會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