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 (記者葉漢亮)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審理律政司就黃之鋒等三人於2014年衝擊政總東翼前地一案的刑期覆核申請。上訴庭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宣判。不過庭上法官多審質疑辯方的理據,指三人身為學運領袖、具影響力、三人宣稱的重奪公民廣場的「奪」字已涉及暴力成份,又質疑黃不認為自己行為有錯,可否算有悔意。
辯方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本案的嚴重性,及有關保安員受傷情況,三人可預計事件會有身體碰撞,不過堅信不會有暴力行為發生,三人當時錯誤判斷事件產生的後果,亦無證據顯示三人傷害保安員,三當日有做擾亂秩序的行為,但沒有使用暴力。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出,重奪公民廣場的「奪」,意味必然會會用暴力,若三人認為無需用暴力,為何稱重奪一個有保安圍欄的地方。辯方指,三人可能根據過往經驗作出錯誤判斷,他們當時是真誠地相信不會出現暴力。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法官指出,三人為學運領袖,號召群眾衝入公民廣場,令其他年輕人暴露於被捕、肢體衝突風險,質疑這是否加刑因素。辯方回應指,參與活動的人士具獨立思考、三人給予參加者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