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有中六女生在接受免費健身體驗計劃期間,被健身顧問暗中盜用信用卡,簽帳逾萬元購買健身課程。涉事健身顧問張志豪,早前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至今早判刑。裁判官張天雁斥責被告行為有如欺詐,但因本案以較輕的罪名檢控,只能輕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直指如被告再犯定必入獄。
被告張志豪(35歲)被控在2016年3月19日於旺角創興廣場內健身中心「Fighting Arts Center」號稱提供免費健身體驗,卻收取事主中六女生共10,764元費用。案情指,被告於街頭派「刮刮卡」,事主收下刮刮卡後,被告稱事主中獎,可用優惠價每月888元購買會藉。事主表明學生身份無錢支付而拒絕,事主就改口稱,可參加「免費體驗計劃」,在優惠期內可於各分店試玩。事主就決定即場試玩。
在事主試玩健身期間,被告就取走事主的身份證及信用卡,並簽帳21480萬元,不過信用卡簽帳額低,被告只能簽帳10,764元。事後,事主向海關舉報本案。
案件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張天雁翻閱被告案底,指被告已累有醉駕、管理賣淫場所等案底,訓斥被告不時犯案「是否想成世人出入法庭,出入監房?」。裁判官更指,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嚴重,足以用欺詐罪名入罪,但考慮本案罪名只是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加上被告已羈押2周,只能輕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後裁判官直言被告再犯定必入獄,着令他好好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