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在聆訊的最後一日,被告人以濫用司法程序為原因申請永久擱置或撤銷此等針對他們的法律程序。他們指稱,原告人展開此等針對他們的法律程序,是出於原告人不可告人的政治考慮或是其他別有用心的目的。被告人聲稱,尤其明顯的是,在本屆立法會有其他候任議員也據稱用相同的態度和方式作出立法會誓言,但原告人沒有解釋為何沒有展開針對他們的取消資格法律程序。
47.法庭考慮過各方其後呈交的書面陳詞後撤銷擱置申請,理由如下:
(a)法庭注意到,政府已早於2016年12月發出公告,說明展開此等法律程序的決定純粹是基於法律意見,包括獨立的大律師的法律意見,並沒有摻雜任何政治考慮。
(b)被告人指出,政府是有「政治動機」才只針對他們展開法律程序,而不向其他人士提出訴訟,目的是使到這些民主派人士喪失資格,從而摧毀民主派及其他非建制派在立法會地方選區議席的大多數比例。被告人亦呈述,在此情況下,一項恰當的推斷是,此等針對他們的法律程序只是因為政府屈服於不當的政治壓力所致。法庭認為此等指稱頂多只屬揣測,而且無論如何這結論是不合邏輯的,因為這個理論不能合理地解釋為何原告人選擇只是針對本案的四名被告人而不針對其他人,當該等其他人也可概括地視為「民主派」或非建制派。
(c)此外,案例強調,法律上有一項重要和清晰的區分,就是運用司法程序取得有利的判決,和不當地利用司法程序,從而為達到制定有關司法程序目的以外的目的。明顯地,原告人控告被告人,是有意圖使他們受到正式審判,從而尋求原告人所申索的濟助。就算取消被告人的資格可以達到司法之外的某些目的(雖然法庭並不接受此說法),這並不構成濫用司法程序,因為指稱的目的是要取得法律所容許的結果。
(d)當上述各點作為整體地衡量,被告人無法達到其舉證責任,以證明展開這些針對他們的法律程序是濫用司法程序,並是由於原告人為了達到別有用心的目的或政治動機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