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五名男子被控在去年初的旺角暴亂,涉嫌參與暴動罪的案件,昨日在區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當日身在現場的本案五名被告,有三人向警員擲石,兩人持玻璃樽,行為屬於行使暴力或威脅行使暴力,足以鼓勵罪行,破壞社會安寧,符合暴動罪的法律釋義。控方就其中兩名被告的控罪,提出可改控非法集結。
控方在陳詞期間,再次播放當日事發片段,指現場有大批人漠視警方警告,霸佔街道,衝擊警方防線。五名被告當時在人群中,其中,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在場持有玻璃樽。控方認為兩人在展示暴力。
至於被告陳紹鈞、孫君和曾抗辯稱,當日是以拍攝者身份在場,但片段所見,在場亦有其他拍攝者,而在警方拘捕參與者時,陳、孫兩人的反應,明顯和其他拍攝者不同,其行為表現似是暴動者。同時也有證人指出,兩人曾向警方擲石。至於被告連潤發,控方稱有證人指證曾經連潤發向警方擲石。
控方認為證據顯示,五名被告的行為都包含暴動罪元素,如集結者曾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集結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會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等。控方認為,如法庭最終未能肯定陳紹鈞、孫君和屬拍攝者或是暴動參與者,提議法庭考慮兩人當日在場是否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陳詞時稱,事發片段顯示被告楊子軒、羅浩彥是在便利店外持玻璃樽,這情況甚為常見,如控方之言可取,則各市民在便利店購物後,持玻璃樽離開,即屬「展示暴力」行為,認為控方的說法難以成立。有關被告連潤發的辯方陳詞,將在今日進行。
本案控罪指,被告楊子軒(18歲)、羅浩彥(20歲)、陳紹鈞(48歲)、孫君和(27歲)、連潤發(26歲),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