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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涉收肥黎25萬無申報 下周一開審

時間:2017-06-01 03:15:20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葉漢亮報道: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涉於2012年收受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25萬捐款,但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控辯雙方早前就法庭有否權限處理立法會申報事宜等作法律爭議。法官昨裁定法庭有司法權限處理本案,案件相關的立法會會議紀錄、立法會職員的供辭可呈堂為控方證供,案件如期下星期一開審。

  辯方早前陳詞稱,根據《基本法》第77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權力及特權條例》亦保障議員於立法會內的言論,不受民事或刑事的起訴程序。

  法官李運騰裁決時表示,法庭受理案件並不違反《權力及特權條例》中保障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權,同時裁定立法會會議紀錄、控方五名立法會職員證人的供辭可呈堂,但只可作案件的背景資料之用,不能成為控方的檢控基礎,若屆時控辯雙方就使用立法會文件有爭議,法庭會再作裁決。

  辯方提出,現時有關會議紀錄及證人供辭只可作有限度呈堂,要求控方考慮是否有證據繼續檢控,控方則表明會繼續檢控。李官稱,法庭會於此宗案件審結後,頒發判詞解釋作此裁決的詳細原因。案件如期下周一開審。

  定罪最高可囚七年

  控罪指,梁國雄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涉嫌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間,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黎智英的助手Mark Simon,從黎方面接受一筆港幣25萬元的款項。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最高刑罰是入獄七年。

  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劉小麗及朱凱迪與其他支持者,昨在法院門外聲援長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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