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提出「侮辱執法人員罪」。大公報記者麥潤田攝
大公網5月5日訊(記者朱晉科)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提出私人草案,在《公安條例》第17條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任何人蓄意向執法人員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或行為,或展示相關標語,初犯者最高罰款2000元,重犯者最高罰款500元及監禁一年。
梁美芬說,希望「侮辱執法人員罪」能夠保障警察等執法人員受到尊重,減少社會對警察的仇視情緒,令公眾特別是年輕人有清楚意識,某些行為是不應該的。
立法會議員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須先提交予律政司,以取得由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簽發的證明書,證明該法案符合《議事規則》中,對法案格式的規定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之後再到立法會審議,要經分組點票通過。梁美芬指,分組點票通過的難度很大,又認為政府對有關立法的態度較兩年前開放,若政府自行提出立法,她願意提交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