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葉漢亮報道:20歲售貨員梁家洛被指於前年5月,於慈雲山慈康邨向一家三口淋潑鏹水,其中70歲事主部分皮層達深度灼傷,梁被捕後又因越柙而被判囚兩個月。梁今於高院承認兩項「意圖淋潑腐液」罪,辯方申請押後處理求情,案件押後至6月30日判刑,其間被告需要還押。
案情指出,被告梁家洛(20歲)2015年5月30日晚上7時許,前往姓余一家三口位於慈雲山慈康邨的單位潑腐蝕性液體,一男一女被濺中,其中70歲男事主深度灼傷,37歲女事主四肢達到一級灼傷。警方於2015年6月21日在一間酒吧拘捕被告。
女事主其後向警方透露,案發兩天前,被告曾於寓所門外交付一部手機予她,但她拒收。同日女事主又收到來電指該手機是給予她的,但她堅持不簽收。案情未有提及事主與被告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