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屬集體暴力行為,事發時有二三十人目標一致襲擊警察。
2.在場警員屬臨時調派而來,身上並無如頭盔、盾牌等防護裝備。
3.暴徒飛擲出來的玻璃樽、竹枝並非馬路的常見物品,相信是有人帶至現場。
4.被告在本案的行為的確對他人構成危險。
5.施襲者背後有何目的,都不會改變暴力行為的本質。
6.須判阻嚇性刑期,令社會明白參與暴動必會承擔很大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