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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外垃圾桶縱火案押後判刑

時間:2017-03-02 16:27:03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3月2日訊(記者梁康然)立法會外前年垃圾桶縱火案,當日負責將易燃物品放入垃圾桶內的前樹仁大學學生會會長楊逸朗被控串謀縱火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裁決時指,被告刻意在垃圾桶放置酒精及報紙,供兩名不知名人士燃點,串謀縱火目的明顯。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2日,與同案另外已認罪的被告葉卓賢一同判刑。

  本案被告葉卓賢(20歲)、楊逸朗(23歲)。控罪指兩人在2015年12月9日晚上8時30分左右,於立法會綜合大樓一號入口外示威區,串謀縱火損壞屬於立法會的垃圾桶。控方指,被告楊逸朗在案中負責把易燃物品放入垃圾桶內,另一被告葉卓賢則負責把風。

  早前被告葉卓賢已認罪,楊逸朗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至今早有裁決。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稱不認同辯方所稱可能認錯人說法,她分析案情指,本案涉及多批人士,先前是準備易燃物品的人,隨後是把易燃物品放入垃圾桶內的藍衣人,最後是點火的不明士人。

  事發前被告楊逸朗的朋友林國倫,受楊所託才買消毒火酒和報紙,並約有於立法會公廁內交收。以兩人交情及每周見面的情況,林國倫不會錯認被告,否則二人不會交收涉案用的消毒火酒和報紙,加上林國倫以證人身份指證楊逸朗就是事件中的藍衣人,裁定被告楊逸朗串謀縱火罪成。

  辯方求情指,葉卓賢、楊逸朗兩人均無案底。事件中雖令垃圾桶損毀,但不曾令人受傷。辯方特別指出,葉卓賢參與本案是因為難耐群眾壓力,事後被告深感後悔遂一早認罪,並與警方合作,將事件和盤托出,承擔責任。

  法官指,本案被告兩人與他人各司其職,意圖令垃圾桶發生爆炸,行為嚴重,但先取被告兩人背景、勞教中心報告,至3月22日一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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