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就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四人於去年新一屆立法會宣誓有效性提出司法覆核案,政府一方昨日陳詞指,據人大釋法內容、梁游案判詞,議員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莊嚴真誠,以及不改變誓詞內容等要求,但案中四人宣誓行為,明顯違反有關規定,並指人大釋法目的是令宣誓重回正軌,免被政客利用作宣示政見工具。/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不干預立會 本案不適用
主審法官區慶祥表明,辯方對人大釋法提出爭議,但案件會受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在上訴庭的裁決約束,本次審訊不會處理爭議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的釋法內容。
代表行政長官及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陳詞指,綜合梁游案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判詞,人大釋法內容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法庭有憲法責任澄清宣誓要求,宣誓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務,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的規定並不適用本案。根據梁游案原訟及上訴庭判詞,按照基本法第104條作出宣誓是憲法要求,當宣誓有爭議時,法庭有最終裁決權,有關裁決權不在於立法會主席或監誓人。
莫逐一指出四人宣誓中作出不當行為。劉小麗以極慢、不正常語速讀出誓詞,其後劉在臉書的發言證明她故意為之,目的是傳達誓詞以外信息,慢讀令宣誓內容變得含糊不清,屬破壞宣誓形式及內容。羅冠聰在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時提高聲調,反映不認同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又公開指宣誓只是政治工具、不會屈服於極權,顯示他身體所做的與心中所想不同,他不承認今次宣誓,屬蓄意忽略宣誓。
姚松炎首次宣誓加入「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等字眼,其後再次宣誓在誓詞最後增添內容,同屬破壞誓詞內容,宣誓屬無效。梁國雄宣誓時身穿寫有「公民抗命」上衣,手持不同道具,令莊嚴宣誓變為舞台表演,扭曲誓詞原意,釋法目的是要針對的這類典型不莊嚴行為。
釋法為重整宣誓秩序莊嚴
莫引述2004年梁國雄的宣誓案指,當時夏正民法官判詞已說明,宣誓必須嚴格按誓詞讀出,若自行添加字句,便須承受風險,四名被告不能以不知道宣誓要求或過去宣誓情況作為理由。莫強調,人大常委會釋法是為重整宣誓秩序及莊嚴,釋法內容不只針對宣誓時宣揚「港獨」,亦不只是針對宣誓時讀出的誓詞,而是在整個宣誓過程中的所有言行,強調若在宣誓期間增加字句,該宣誓即屬無效。
宣誓加料 應喪失議員資格
莫總結指,是否有效宣誓,應根據人大釋法內容、《宣誓及聲明條例》、過往裁決案例。從整體來看,本案中四人在宣誓中添加內容,表達其個人意見,四人的宣誓違反相關規定,宣誓無效,根據梁游案判詞,有關行為的後果是從去年10月12日宣誓當日起,四人喪失議員資格。
控方完成開案陳詞後,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率先陳詞。李柱銘表示,宣誓失敗不等於拒絕宣誓,兩者有重大分別,同時指出四人無動機拒絕宣誓,除非他們不想做議員,法例亦無訂明何謂莊嚴。李又指出,本案有嚴重後果,要求舉證須達刑事標準,控方須提供毫無疑點證據,證明四人不是宣誓失敗而是拒絕宣誓,否則法庭不應作此裁定。
李柱銘今天會繼續開案陳詞。其餘三名被告的律師代表亦會相繼陳詞。
入稟人指涉案四名議員在去年10月18日於立法會宣誓時作出不莊嚴行為,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因此需要被褫奪議員資格。當中梁國雄在宣誓時「舉傘」;劉小麗「龜速」每六秒讀一字讀出誓詞;姚松炎在誓詞中加入「爭取真普選」等額外末句;羅冠聰就刻意「變音」令誓詞變成疑問句,應被定為非真誠宣誓,不願真誠效忠《基本法》及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