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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波夫婦誹謗案上訴得直獲撤訟費

時間:2016-12-23 17:46:24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12月23日訊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夫婦誹謗案,被告陳茂波一方早前被判敗訴,須賠償23萬元兼支付原告60%訟費。被告一方不服提出上訴,而原告盧光漢一方則不服法庭裁定被告罪成但免負責任,兩方早前均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頒下判詞,指陳茂波夫婦上訴得直,可免付對方訟費,並維持原審的免負責任裁決。

  本案源於陳茂波夫婦在2011年,向漢基國際學校校方及家長廣發電郵,指學校校董盧光漢的子女涉嫌考試作弊,但因父親是校董而無需受查。陪審團裁定,涉案的電郵及1份相關文件「具有惡意」,因此被告誹謗罪成。但原審法官接納被告以「維護校譽」作抗辯,因此判處被告毋需為事件負上責任。

  上訴庭在判詞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錯誤解釋「具有惡意」是指作出指控時,有否確定指控內容屬於真實,認為原審法官犯上法律錯誤,有可能令陪審團作出錯誤裁決。

  上訴庭認為,當日被告夫婦從女兒口中得知校內有人作弊,雖然被告無真憑實據,但基於親子關係下,被告在無真憑實據下,仍然有可能真心相信女兒說話屬於事實,因此發出用語強硬,亦具有具冒犯性字眼的電郵,指責被告心中認定的「違規者」。上訴庭指認為,在被告真誠相信下所作的行為,並非出於惡意。

  不過基於本案證供,即使發還案件重審,陪審團獲正確的法律指引,亦只會再次裁定原告敗訴。因此法庭不會要求重審案件,只會改判訟費命令,毋需被告支付對方。

  就原告要求被告為誹謗事件負責,上訴庭認同被告一方無權代替校方去跟進作弊投訴,不過被告夫婦、家長、學校管理層三方存有共同利益,三方都希望維持學校聲譽、維護學術誠信、公正處理作弊投訴,因此認同原審裁定被告發出的涉案電郵,受「免責特權保障」(qualified privilege),毋需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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