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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為亞洲首地禁食貓狗

時間:2016-11-30 03:15:21來源:大公網

  本港不少無良飼主的陋習,如不處理寵物便溺、遺棄寵物等行為均屬違法,除了可引用《貓狗條例》提控外,亦可以公眾衛生法例提控,違者可能被判罰款,甚至可判處入獄。

  本港於二戰後曾爆發瘋狗疫症,港府為防止瘋狗症擴散,在1951年訂立《貓狗條例》,立法禁止食用貓狗,令本港成為亞洲首個禁食貓狗的地方。違者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半年。最初《條例》只為杜絕瘋狗症,以防止有人進食染病貓狗,令疫症蔓延。雖然現時本港瘋狗症幾近絕跡,但有關條例一直保留至今。

  其後《貓狗條例》不斷修訂擴張,漸漸將飼養寵物貓狗行為也納入規範,例如《貓狗條例》附例《危險狗隻規例》,規定飼主攜帶大型犬隻(20公斤或以上)外出時,須縛上1.5米至兩米長的狗帶,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元或監禁三個月。

  而在《貓狗條例》演化出來的《狂犬病條例》,列明遺棄動物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或監禁六個月。《狂犬病條例》並列明,狗主如未能以合理措施避免狗隻咬人,亦可被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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