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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犯案法律原則有新詮釋 首次有謀殺犯引用求翻案

時間:2016-11-28 16:04:17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11月28日訊(記者梁康然)屯門黑幫內訌仇殺命案「郭靖案」中,當日負責開車接應刀手,但無襲擊死者的黑幫成員陳錦成,基於32年前的「合謀犯案」案例,同被判謀殺罪成囚終身。本年英國樞密院發現當年案例錯誤詮釋「合謀犯案」。今早本港終審法院開庭,處理英國樞密院頒下的「夥同犯罪」新詮釋,是否適用於「郭靖案」。是為本港首宗就新詮釋作上訴的案件。

  「郭靖案」發生在2011年12月5日,死者郭衍靖(綽號郭靖)於在屯門良田村新秀街被同門黑邦所殺。案發前,被告陳錦成不知卧底警員身份,向卧底透露在事發日會有仇殺發生,而被告當日只負責開車接應刀手。事後,被告又向卧底表示,在事發日開車到場時,死者已受襲倒地,他只接應同黨離開。至2014年被告因「合謀犯案」(joint enterpris)法律原則下,被判謀殺罪成。

  本年2月英國樞密院處理當地案件時,發現過去引用多時,被視為「合謀犯案」重要案例的「陳榮兆命案」(1984年於本港發生)中,有關合謀犯案的法律原則詮釋出錯。當年詮釋定的簡明說法是「有份參與案件,就與主犯同罪」。現在更新的詮釋是,「被告是否夥同犯罪,需視乎該人是否有意圖去干犯控罪」。

  早前「郭靖案」被告陳錦成就「合謀犯案」詮釋提上訴,終院受理於今早開庭。上訴一方指,被告預知本案發生,不等於有「意圖」參與殺人。而被告當日雖有參與殺人行動,但也無證據支持被告有「意圖」要殺害死者。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提出質疑,訂出夥同犯罪的原因,是要將有份參與罪行的人都繩之於法,有存在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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