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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韞六:無證據指控損廉署公信

時間:2016-11-25 03:15:14來源:大公網

  圖:白韞六批評林卓廷在前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女士被撤銷署任一事上,不斷作出誤導性言論,損害廉署公信力及港聲譽。資料圖片

  大公網11月25日訊(記者龔學鳴)廉政專員白韞六在報章撰文,點名批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前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女士被撤銷署任一事上,不斷在媒體作出誤導性言論,打擊廉署公信力及香港國際聲譽。白韞六坦言感到十分遺憾,因而撰文以正視聽。他又重申,李寶蘭的署任和撤銷署任安排,一切依從政府的現行規例和程序,是一件單純的人事管理事件,亦不牽涉任何廉署調查的案件。

  林卓廷以前廉署調查主任自居,一直高調「關注」廉署人事變動問題,前日更聯同多名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上述問題。林卓廷亦於本周二在《明報》撰文,聲稱李寶蘭被撤銷署任,是與她負責調查行政長官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企業UGL5000萬元而沒有申報的事件有關。

  白韞六昨日同樣在《明報》撰文,稱林卓廷上述的觀點「是一個極為嚴重但卻沒有實質證據的指控」。文章指出,李寶蘭的署任由前任執行處首長黃世照在2015年7月約滿離任開始。當時白韞六認為,執行處並未有適合的人員可即時晉升或「署任以待晉升」該職位,所以安排李寶蘭以「方便行政」的方式署任該職位,以全面觀察她在處理該職位的能力和工作表現。而「署理職位以待晉升」及「署理職位以方便行政」是政府現行規例下的兩種署任形式,兩者有明顯區別,後者並無署任期完結後可獲晉升的含意。

  文章亦指出,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8(1)條,廉政專員可委任行政長官認為所需要的廉署人員(包括執行處首長),而1994年的《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只要求廉政專員在委任首長級第三級人員前,須得行政長官批准,指李寶蘭的署任及後來的撤銷署任,並不屬於實質委任,「是在本人(白韞六)權力範圍內,本人只是事前口頭知會行政長官,不需要他的批准,又何來需要他的『默許』呢?」

  強調秉持依法辦事

  白韞六強調,自己作出終止李寶蘭署任的決定,純粹基於人事管理上的考慮,完全不牽涉任何廉署調查的案件,亦不是因為受到任何壓力;又強調廉署一向秉持無畏無懼、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以及依法辦事的原則履行法定職責,不受任何人士干預。

  對於林卓廷在立法會發言時提及,廉署正徹查涉及行政長官的UGL事件,白韞六表示,廉署就此一貫不會承認或者否認,亦不會評論。但他認為,若任何調查仍未完結,議員在立法會公開調查相關個案,則有可能損害執法機構的調查,因此議員在立法會調查個別案件前,必須小心考慮,以保障執法機構調查的完整性;又指「林議員(林卓廷)曾任職廉署調查員,理應對有關法例精神及情況充分了解。」

  林卓廷昨日就此回應,聲稱白韞六所作的解釋並無說服力,又指自己已向保安事務委員會要求安排議程,要求白韞六等廉署職員交代李寶蘭事件,自己樂意與白韞六辯論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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