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呈請
根據2016立法會選舉《選舉活動指引》第六章,立法會選舉的結果只可基於兩個理由提出選舉呈請予以質疑:其一、選舉主任根據《選管會條例》訂立有效的規例,宣布當選的人並非妥為選出。其二、其他成文法則指明令人能夠質疑選舉的理由。
選舉呈請可在公開法庭上由單一名法官進行審訊。原訟法庭必須在選舉呈請的審訊完結時,視乎個案性質,就提名是否有效或當選的人是否妥為選出作出決定。原訟法庭須藉書面判決,公布其裁定。
在劉小麗的議員資格選舉呈請,參選同區的關新偉針對的是選舉主任讓劉參選的決定,認為劉小麗由參選、簽署聲明一刻均無意遵守基本法及香港法例,所以是作出虛假聲明。
司法覆核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司法覆核申請」包括要求覆核某成文法則,或某項關乎行使公共職能的決定、行動或沒有作出作為的合法性的申請。
劉小麗的議員資格被多宗司法覆核挑戰,不過大部分申請實際上都是針對劉小麗第一次宣誓時「龜速」讀誓詞應已構成拒絕宣誓,立法會主席因而無權為她再次監誓,令劉喪失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