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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修例保護智障人士

時間:2016-11-02 03:15:15來源:大公網

  圖:鄧樂勤(左二)表示,法改會委員會已完成第二份性罪行條文檢討諮詢文件,內容是以「保護」為原則下,修訂現有關於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條文。旁為小組成員張達明(左三)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本港現行的性罪行條例近50年來從未修訂,法律改革委員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之相關法律,提出41項建議,並展開為期四個月的公眾諮詢。法改會提議,擴大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免遭性侵犯或剝削的保障範圍,包括保護「精神缺損人士」免受任何方式的性侵犯,以及新訂一項「誘識兒童」罪行,以防有人利用網絡或手機誘使兒童被性侵。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主席鄧樂勤資深大律師表示,委員會已完成第二份性罪行條文檢討諮詢文件,內容是以「保護」為原則下,修訂現有關於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條文。小組成員張達明稱,現行性罪行條例的部分內容十分過時,例如現行法例概括而言,只有插入式性侵及猥褻侵犯兩種,但在現實中,性侵方式不只兩種,其傷害性絕對不會比強姦低。現行法例傾向保護女童,忽略男童,因此有需要修訂。

  新訂「誘識兒童」罪行

  張達明指出,現時法例只保護無自我照顧能力人士,一些精神不健全,但有一定自我照顧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例如有輕度精神問題或智障人士,則未受保護,因此法改會提議,規定在院舍工作或提供服務的人士,不可與精神缺損人士作性接觸。

  鑑於通訊科技發達,為阻止有人企圖利用網絡或手機聯絡兒童,在取得兒童信任後再性侵犯對方,諮詢文件提議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防止性侵於未然。

  是次諮詢文件同時提議,在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前提下,將本港合法性行為年齡劃一定為16歲。同時又提議刪除一些與新訂條例重複,同時在立法以來從未提控的條文。

  今次公眾諮詢期至明年2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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