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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黨促律政司跟進鄭松泰侮辱國旗及區旗

時間:2016-10-20 19:46:54來源:大公網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南區區議員陳家珮、灣仔區議員李文龍及多位市民,向律政司提交請願信。 新民黨提供圖片

  大公網10月20日訊(記者朱晉科):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逐一將放在其他議員枱頭的國旗及區旗上下倒轉擺放,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以行為不檢為由要求鄭離開會議廳。新民黨表示強烈譴責鄭松泰議員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徑,主席葉劉淑儀、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南區區議員陳家珮、灣仔區議員李文龍及多位市民,今日到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請願,認為鄭松泰此舉涉嫌違反國旗條例,促請律政司根據相關的法例提出檢控。

  根據基本法的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是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國旗法》第三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旗法》第十九條指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香港法例第2401章《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香港法例第2602章《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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