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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掟杯襲特首罪成

時間:2016-10-20 03:15:12來源:大公網

  圖:黃毓民於前年七月,涉嫌在立法會向行政長官掟玻璃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成/資料圖片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七月,涉嫌在立法會向行政長官掟玻璃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成。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斥黃毓民供詞「自相矛盾、前後不一致」,掟玻璃杯更是「喪失文明的行為」。裁判官又指,控方證人梁振英的「證供合理、有說服力」,認為梁振英是老實作供,而控方其他證人證供雖有瑕疵,但整體令人信服,裁定各個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案件押後至下周二判刑。/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被告黃毓民(63歲)被指2014年7月3日在行政長官答問會,涉嫌在立法會向行政長官掟玻璃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方傳召了25名證人作供,而黃毓民選擇自辯,不聘請律師代表,上月黃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至昨天裁決。黃毓民自辯稱案發時只打算潑水,是受保安制服而意外飛脫手中的玻璃杯,強調無意襲擊梁振英,議會抗爭是對事不對人。

  裁判官朱仲強用了近兩個半小時讀出60頁裁決理據,在宣讀期間,黃毓民支持者在公眾席叫囂,裁判官警告若再有人叫囂便請離法庭。裁判官分析證供指,黃毓民聲稱眼睛做過大手術,掟東西不會掟得準,但在作證時稱是刻意將紙掟向無人位置,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

  手臂向後拉 蓄意掟物件

  裁判官又稱,被告作供聲稱要向特首作出抗議,明顯是有目標、有對象,針對特首,與被告的供詞「對事不對人」前後不一致、自相矛盾,而在主控盤問被告為何手臂會向後拉時,被告亦多次無正面回答,顯然是迴避問題。

  裁判官根據有關理據裁定,被告在當日的行政長官答問會中三次向特首掟紙及一次向特首掟杯,都是向同一方向,動作一致,手臂會向後拉,用力掟出物件,是蓄意向特首梁振英掟杯。同時從錄影證供看到,被告以右手拋擲玻璃杯,其間右手高舉水杯,行為會令杯內的水溢出,排除被告企圖潑水的說法。雖有保安從後試圖制服被告,但被告右手活動自如,否定被告的水杯是意外飛脫可能性。

  至於控方各證人的供詞,裁判官分析指,雖各證供並非完美無瑕,但清晰有理、毫無迴避,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令人信服,亦排除證人「夾口供」的情況。

  裁判官又指,控方證人梁振英的供詞合理,梁作供時表示,聽到玻璃爆裂的聲響後感到震驚,是內心感受,不一定要明顯表露。

  原條件保釋 下周二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在議事廳內掟玻璃杯,顯然比掟紙更激烈,是「喪失文明的行為」,被告在所不計、罔顧後果,向梁振英掟玻璃杯,令梁會當場遭受即時及非法武力的侵犯,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的控罪,法庭毫無猶豫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成。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外出,押至下周二判刑。

  另外,控方昨日又庭上透露,指黃毓民有兩次案底,分別曾於1979年參與非法賭博,及於2013年5月21日參與非法集結、協助舉行未經許可集結等罪。黃毓民則在庭外稱不服裁決,明言即使獲輕判以緩刑或罰款,都必定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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