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高院昨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若藐視法庭等嚴重罪行受制於起訴期限,會影響司法公義及權威
30名前年違反「佔旺」禁制令的佔領人士,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早前申請「擱置案件」被拒,繼而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上訴庭三名法官拒絕批出有關許可。高院昨日頒下書面判詞解釋原因,指出若藐視法庭等嚴重罪行受制於起訴期限,會影響司法公義及權威,故有關時限不適用於本案,因此上訴理據並無可合理爭辯之處。\大公報記者 鄧滔
代表答辯人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早前陳詞時指,案發於前年11月25日,當時律政司選擇控以各人違反《簡易治罪條例》第23條的「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縱使律政司及後撤銷有關控罪,並改控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但他們仍理應受到《簡易治罪條例》的保障,只有半年被檢控的限期。大律師又稱,律政司的提控申請明顯超出預定的限期,故認為「重新」檢控的做法會對答辯人不公,並在法律上無效。
無任何可爭辯的地方
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在判詞中指出,藐視法庭設立的目的是用以捍衛公眾利益、法庭權威及執行法例,較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更為嚴重,並不能相提並論。再者,並無證據顯示律政司一方有制定一項戰略,以逃避起訴時間限制的不便,所以時間限制不應應用於是次案件。
判詞又指,根據本案的落案時序及裁判法院簡易罪行,均清楚顯示各人被控以藐視法庭罪行,亦從未表明會根據《簡易治罪條例》作出起訴,故認為並無任何可爭辯的地方,因而拒絕批出申請。
據資料,律政司原定以「刑事藐視法庭」罪,檢控涉嫌違反佔旺禁制令人士,但律政司逾時提交法律文件令檢控失效。辯方就因此向法庭提出「擱置案件」申請,希望阻止律政司重新進行檢控程序,但擱置申請被法庭駁回。
佔領者妨礙執達吏工作
案情指,潮聯小巴公司於2014年11月取得「佔旺」區法庭禁制令後,於同月25日清場,其間大批佔領者妨礙警方及法庭執達吏工作。過程中警方拘捕百餘人,律政司早前展開司法程序控告兩批人士,合共37人。
惟因律政司未有按法院規則,在指定的14天內提交原訴傳票,訂下聆訊日期,遭部分答辯人要求撤銷檢控。律政司一方其後雖因法庭裁定傳票失效而撤銷案件,但同時獲准重新對亞皆老街案件中的答辯人進行檢控;彌敦道案件則以案情撮要有內容需修改為由,再次獲得訴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