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行政長官梁振英日前向《蘋果日報》發出律師信,指該報錯誤及惡毒地指控他貪污。代表梁振英的薛馮鄺岑律師行昨日發出聲明,指《蘋果》忽略報道律師信內容,並附上律師信及附件全文。該聲明指《蘋果》曾就事件向英國的嚴重欺詐辦公室(SFO)及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查詢,認為《蘋果》是知道SFO早已決定不會調查梁,以及FCA無權作出任何行動,但之後並無跟進報道有關機構的回覆。
薛馮鄺岑律師行昨日發出聲明,回應《蘋果》昨日就梁振英律師信的報道。聲明首先指出,該信是9月26日發予《蘋果》,《蘋果》亦於當天中午簽收該信。這與《蘋果》報道稱9月29日收到信件的講法有出入。聲明又指,《蘋果》對信件內容作出部分披露,聲明並附錄13頁的律師信,讓公眾對該信有一個全面理解。
對於《蘋果》沒有報道或忽略報道的律師信內容,該律師行在聲明中用中文進行了翻譯。其中梁振英在信中指,《蘋果》應知道自己絕無半點證據,去支持所謂他曾經受到UCL佣金、回佣或回扣,又指《蘋果》應看過UCL曾於2014年10月三度發表公開聲明,清楚表述有關協議是按商業慣例所作的不競爭、不可「挖角」的協議,此外披露有關協議的外媒,已基本上撤回其先前指控說「該協議是一份秘密協議」。
聲明又指《蘋果》忽略報道律師信末的兩段原文,一是該報於2014年10月11日報道指英國SFO勢介入調查事件,但之後並無跟進報道SFO的回覆,認為《蘋果》是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已知道SFO負責人於2014年11月已決定不就此事調查梁振英;二是《蘋果》於2014年10月10日報道中提及,曾向英國FCA查詢UGL與梁振英之間的秘密協議有否違反上市條例,但《蘋果》之後並無跟進報道,聲明認為《蘋果》是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知道FCA在2014年10月已決定由於DTZ已不在英國上市,無權作出任何行動。聲明又說,若《蘋果》不同意有關陳述,「請提供理由」。
《蘋果》總編輯陳沛敏回應稱,《蘋果》編採部於9月29日才收到梁代表律師發出的律師信,根本不用隱瞞收信時間。對於梁代表律師稱《蘋果》只公開律師信部分內容,陳沛敏歡迎其公開整封律師信,但《蘋果》報道時是以公眾利益及新聞性作考量,「冇可能封信十幾頁寫曬出來」。陳沛敏又稱,外國執法機關停止調查,不代表香港執法機關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