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被告吳卓恆(左)昨天續獲准保釋
【大公報訊】記者鄧滔報道:一名港大歷史系二年級學生涉嫌於旺角暴亂事件發生當晚,在附近地段管有萬用刀等攻擊性武器,因而被控。控辯雙方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出被告身為學生,並沒有需要攜帶涉案刀鉗,更無合法權限管有,認為被告「防身」的說法牽強。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案件至下周四作裁決。
控方昨日結案陳詞時表示,被告吳卓恆(18歲)起初並沒有提及刀鉗為日常用途,但在會面紀錄及庭上又提出有關說法,故控方質疑他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演繹方法。
控方又指出,被告身為學生,並非必須攜帶涉案的三把刀鉗。縱使被告在自辯時曾稱,涉案刀鉗是用以防身及會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但顯然被告當日並沒有迫切危險,故控方認為被告攜帶刀鉗非「防身」般簡單。
下周四裁決 續准保釋
辯方陳詞時則解釋,被告攜帶涉案刀鉗是出於「戇直思想」,一心認為會在日常生活中用到,並為了方便才攜帶。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案件至下周四作裁決,並續准被告以5000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及須遵守宵禁令(晚上十時至早上六時)。
吳卓恆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控罪指他於今年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而攜有一把萬用刀、一把摺刀及一把摺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