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律政司就黃之鋒3人衝政總案覆核刑期 官維持原判

時間:2016-09-21 18:31:55來源:大公網

  

(左起)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

  大公網9月21日訊(記者鄧滔)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前年九月佔領行動前夕,煽惑他人衝入政府總部東翼廣場,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案被告黃之鋒被判80小時社服令;周永康則被判監三星期,緩刑一年。惟律政司一方不滿判刑太輕,遂向法庭申請進行覆核。該覆核聆訊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判官聽取律政司陳詞後,認為理據不足,維持原判,並須律政司一方支付覆核聆訊的訟費。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兼資深大狀梁卓然陳詞時表示,法庭在決定有關刑責時,應考慮當日有多達100人參與涉案的非法集會行為,以及涉案行為所帶來的後果。再者,有關行為非突然發生,而是有預謀地進行,故律政司一方認為法庭判刑過輕。

  梁卓然續指,三人均缺乏真誠悔意,而有關控罪一般會處以阻嚇性刑罰,判即時監禁,認為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屬不合適刑罰,並指出監禁才是唯一合適的判刑。另外,梁卓然又提及羅冠聰曾於9月11日公開撰寫「香港家書」給裁判官張天雁,並於文中提及本案,故促請張官不要被家信內容而影響其判決。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強調,自己不會因羅的家信內容而影響判決,又認為法庭過往處理同類案件時,亦不是經常判處監禁性刑罰,稱「似乎係參半囉,我懷疑係唔坐監多些」。而張官經考慮本案的情況後,認為控方未能提出足夠覆核理據說服法庭更改判決,故維持原判,毋須三人入獄。

  羅冠聰(23歲)早前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而黃之鋒(19歲)及周永康(25歲)則各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案情指,他們於2014年9月26日至9月27日,在政府總部東翼廣場參與非法集會,並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破壞及唆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