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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自決」分子當然不能參加區選/方靖之

時間:2018-05-15 03:15:46來源:大公網

  選舉事務處近日表示,區議會選舉與立法會選舉規定基本相同,參選人亦須在提名程序中,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否則不會獲得有效提名成為候選人。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歡迎不同政見的人參選,但違反《基本法》者能否參選,「大家心中有數」。

  消息一出,反對派反應激烈,主張「自決」的「香港眾志」以及一眾「本土派」人士更大力抨擊,原因是此舉將斷絕其參選之路,斷其米路之故也。然而,不論是立法會選舉或是區議會選舉,同樣是「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特區的選舉,「港獨」、「自決」主張違反憲法及《基本法》、挑戰「一國兩制」,既然「港獨」、「自決」分子不認同香港的憲制秩序,這些人當然不能參加區選。

  進入建制不能有雙重標準

  有反對派人士指,參選區議會及立法會的法定要求不同,前者不受《基本法》第104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所涵蓋,並質疑單憑《區議會條例》是否足夠賦予選舉主任同等權力,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地作出聲明雲雲。這種說法根本站不住腳,區議會選舉同樣應該沿用立法會選舉的做法,包括「確認書」制度以及選舉主任有權確保參選人的政治主張及言行沒有違反《基本法》:

  第一,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列明,候選人須簽署「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說明區議會候選人同樣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這與立法會選舉並沒有分別。其實,近幾次區議會補選亦已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讓候選人表明擁護《基本法》包括第1、第12及第159條,在之後的區議會選舉繼續沿用合情合理。

  第二,選舉主任審核參選人資格的權力已經得到法庭的確認。早前高等法院對陳浩天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呈請頒下判詞,指出法庭不認為選舉主任當遇到清晰而明顯可能有違聲明內容的情況,去查詢參選人是否真誠地作出聲明的權力是不合比例,這明確了選舉主任的權力。因此,選舉主任審核區議會參選人資格,既是職責,亦是權力範圍之內,並沒有可質疑之處。一些反對派人士可能連法庭的判詞也未看過,就胡亂評論。

  第三,《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公職雖然不包括區議員,但不代表區議會選舉就不用理會有關規定。立法會與區議會同屬特區政治體制一部分,絕不可能出現兩套標準,立法會的標準同樣適用於區議會。況且,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已經明確指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該要求既針對宣誓內容,也是參選的要求和條件。如果區議會選舉不遵守有關要求,甚至讓不擁護《基本法》的人參選,這等如是公然挑戰人大常委會,甚至帶來嚴重的憲政危機。因此,於法於理於情,區議會選舉也應遵照立法會的做法,反對派的批評根本毫無理據。

  第四,遏止「港獨派」、「自決派」染指特區政治體制,既是法律的需要,也是政治要求。立法會選舉已經明確參選要求,將「港獨」、「自決」分子拒諸門外,但這些人仍未死心,打算改為循區議會選舉出選。「香港眾志」的黃之鋒正摩拳擦掌準備參選海怡區的區議會選舉,「港獨教授」戴耀廷更在推動所謂「風雲計劃」,企圖培訓大批「港獨派」、「自決派」人士進軍區議會,藉此影響香港政局。

  斷絕「港獨」勢力前途

  對於「港獨派」、「自決派」的猖狂行動,區議會自然不能中門大開,任由他們為所欲為,所以預早「紮籬笆」絕對有必要。

  當然,有關做法對於「傳統泛民」其實影響不大,真正有致命打擊的是「港獨派」、「自決派」以及戴耀廷之流。立法會之路已經斷絕,令黃之鋒、羅冠聰等人失去領取豐厚薪津的機會,現在連區議會選舉亦行人止步,不但令其政治力量大幅萎縮,更令這些組織失去了持續發展的資源,試問誰會加入一個沒有前途的政治組織呢?再加上外國主子近年開始收緊資源,令這些組織更加難生存,難道叫黃之鋒、羅冠聰等人做一世區諾軒助理嗎?區議會選舉的新規定,等如斷去了「港獨派」、「自決派」的前路,他們反應激烈是意料之內。

  然而,廣大市民都會認同有關規定,正如立法會選舉引入「確認書」制度,取消一些「港獨」、「自決」分子的參選資格時,反對派同樣企圖發動遊行抗議,結果卻是反應冷淡,令一眾反對派灰頭土臉。這正說明市民儘管政見各有不同,但都認為主張「港獨」、「自決」,企圖將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政治實體,挑戰中央政府的人,不應也沒有資格進入議會,否則只會為香港帶來傷害。

  打擊「港獨」、「自決」勢力絕不能放軟手腳,不能容許他們一邊搞「港獨」一邊領取政府薪津,必須全方位禁絕他們進入政治體制,在區議會將「港獨派」拒諸門外,不但合法,更符合香港整體利益,反對派「盲反」也不可能挑起風浪。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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