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昨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辯論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提出的譴責許智峯議案。圖為反對派與許智峯密謀應對策略/大公報攝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強搶手機事件,惹來全城指責,昨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開會,討論譴責動議。在評論事件前,請允許筆者先來幾句「拋書包」,其實是「抄字典」。為免反對派「想入非非」或「亂扣帽子」,特地不用內地出版的字典,而改用台灣版本的辭典。香港人用慣了一個「賊」字,不論大盜、小偷,一概以「賊」稱之。好吧,那就從「賊」字說起。
「賊」一字的釋義是竊盜財物的人,例如竊賊、山賊、讒賊;「搶」是指用強力奪取別人的東西,如搶劫;「拿」即以手取物或持物,如搜拿、擒拿;「偷」意思是暗中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如小偷;「強盜」則是用暴力強奪別人財物的人。
砌詞狡辯 圖轉移視線
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內(非議事廳),突然強行取走保安局一位女行政主任(EO)的手機,並隨即躲入男廁查看約十分鐘。此事應如何正確、貼切地敘述及形容?看來,用「搶」字或「搶奪」、「搶劫」或「強盜行為」最為適合了。姑勿論當時電光火石的瞬間許某人對一名女性的行動是如何的不堪,至少限度他已公開承認,拿走(搶走)手機時未得到女行政主任的同意。
還值得指出,事發後三十小時許某才出來面對公眾作解說,而且,到第三次解說時才為此事表示歉意。這樣的情形,才是某些一向自以為佔據了道德高地的反對派(自詡為「泛民」)的真面目。實質是虛偽透頂。必須補充一句,立法會召開行管會特別會議後,除了一致通過嚴厲譴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見記者談論事件時,他用的是「搶手機」三字。
許某在事發後見記者時的言論,更真令人憤怒,因為他竟然厚顏無恥地用「在手機中有大量立法會議員的個人私隱」作辯解。這明顯是狡辯,更加是典型的「賊喊捉賊」。一是手機中只有立法會議員的公開資料,包括出入立法會的時間紀錄,絕無許某所謂的「個人私隱」。二是許某人難道是神仙,早知道手機中有議員個人私隱,所以才去搶那部手機?三是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強搶別人的手機或任何其他物品。就法律常識而言,公然「搶嘢」肯定觸犯了刑事罪行,不論任何人、任何身份,都沒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有一些反對派議員,曲解《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自恃議員身份便可暢所欲言、為所欲為,不受法律的規管和限制,這些人根本上是政治流氓,許智峯大概就是其中之一。
說起來,許某也是讀過法律的,不知又怎麼會做出這種違背法律和違背常識的事?深究之下,恐怕就只能是無法無天和政治流氓本性的展現了。這一點也正是反對派有必要深刻反省及認真改過之處。千萬不要自以為理論上或宣傳中自詡「站在道德高地」,就真的一言一行都代表「道德」了。事實上,很可能正好相反。且不說許某人的言行,反對派不斷在立法會「拉布」,明顯是「阻住個地球轉」,已嚴重影響本港經濟發展和及時解決民生問題。反對派多年來的所作所為,早已令市民大表失望。
必須嚴懲政治流氓
包括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在內的多位問責高官,以及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等,均斥責許智峯搶手機一事行為野蠻粗暴、完全不能接受。官員們還表示,要以最嚴厲的方式來處理此事。但願此言不要「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也不要「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這就是說,當局應認真懲治那些無法無天,以「亂政局、亂社會」為能事的政治流氓。戴耀廷曾說,他就是「殺雞儆猴」的那隻「雞」。坦率地說,像戴耀廷、許智峯這樣的「雞」,即使多殺幾隻又有何妨!「殺雞儆猴」的事古今中外時有發生,這也是治法以至治國的需要,用比較現代化的話說,就是起阻嚇作用。
民主黨前主席宣稱,許某的行為已不適合再做該黨黨員,也不適合再擔任立法會議員。但民主黨中委會討論事件後,只決定向許某發出強烈譴責,並暫停其黨籍,等候紀律委員會的跟進。相比於前主席的意見,這明顯是「手下留情」,但也可能是將此「燙手山芋」卸膊給紀委會,不想當「開除黨籍」的「罪人」。民主黨的管治及前景,由此可見一斑。
假如許智峯「敢做敢當」,除鞠躬道歉,爽爽快快宣布辭職,情況可能有所不同,也不算委屈了他。因為,假設警方搜集到足夠證據,將他拘捕並提出起訴,而法官亦裁定其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一個月或以上,只要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便可解除其職務,他的政治生涯也就完蛋了。現時,許某不願主動辭去議席,相信是捨不得每月十多萬元薪津吧!
許智峯搶手機事件,不單令立法會蒙羞,其行為更連普通市民都不如,一切報應都合理,都是咎由自取。一子錯,滿盤皆落索。這裏有一句忠言:許智峯,辭職吧!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