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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決」實為「暗獨」  「眾志」一鋪清袋\方靖之

時間:2018-01-29 03:15:37來源:大公網

  選舉主任日前以「香港眾志」參選人周庭鼓吹「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因而取消其參加立法會補選資格。雖然「香港眾志」及一眾反對派反應激烈,又搞集會又是「譴責」雲雲,但其實他們心裏明白,所謂「民主自決論」,不但違反基本法,更是以「公投」達到「獨立」,本質上是一種「暗獨」。對於各種「明獨」、「暗獨」主張,都是違法的,周庭被DQ是意料之內。

  這次周庭被DQ,反映的是「香港眾志」以及其他「自決派」都全被DQ,不可能再參與之後的立法會選舉,除非他們能夠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改過自新」,否則他們成為議員的夢想已經破滅,「香港眾志」包括黃之鋒更是一鋪清袋。但這又怪得了誰呢?當年黃之鋒等人組黨,本來可以走溫和中間路線,這樣黃之鋒較肯定可以成為議員,誰知他們卻向激進以至「暗獨」靠攏,最終令自己一無所有,只能怪他們野心太大,導致自食其果。

  事後周庭以及反對派人士還在狡辯,說「民主自決論」沒有問題,妄圖以此說明DQ是「莫須有」。「前英國人」周庭竟然成為了「精忠報國」的岳飛,反對派的比喻令人失笑,而他們企圖淡化「自決論」,更是別有用心。

  香港從不擁有「自決權」

  所謂「民主自決」,是指在沒有外部壓力和干擾下,人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行為,包括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等。根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憲章》,擁有「自決權」的人民主要有三種:第一是處於殖民統治之下,正在爭取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的民族;第二是處在外國軍事侵略和佔領下的民族;第三是主權國家的全體人民。至於主權國家的一部分人民並不擁有「自決權」。

  但香港屬於上述情況嗎?首先,香港並非殖民地。1972年3月8日,中國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並明確指出:「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1972年11月8日,第27屆聯大通過決議,批准了特別委員會的報告,將香港從殖民地名單中刪去。

  其次,香港亦不屬於外國軍事侵略和佔領下的民族,當然一些反對派可能有不同理解。最後,香港更不代表主權國家的全體人民,13億人會同意香港「獨立」出去嗎?

  所以,「民主自決」從來都是一個假議題,而「香港眾志」等人鼓吹「民主自決」,本質上就是通過「公投」等方式來決定將來的政體,當中包括「脫離中國」達至「獨立」的選項。事實上,香港的前途問題已經全部解決,就是成為「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至於所謂「第二次前途問題」,不過是反對派自行製造出來的政治詞彙,目的就是要達至其「暗獨」的目的。

  「香港眾志」提倡的「民主自決論」,不但違反基本法,更是公然挑戰國家主權和憲法,違法違憲,周庭作為「香港眾志」的核心成員,有份參與撰寫該黨的綱領,自然屬於「自決派」的一員,不能參選是合法合理,如果「暗獨」者都可以參選,香港還是中國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嗎?

  「暗獨」從政絕路一條

  今屆立法會選舉前,選舉主任先後取消了「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民進黨」楊繼昌、「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以及中出羊子等人的參選資格,原因是他們鼓吹「香港獨立」,或表明不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主要根據他們的言行,判定他們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現在選舉主任再次DQ鼓吹「自決暗獨」的周庭,也是遵循有關思路,表明香港絕對不容許「明獨」「暗獨」,以至挑戰國家主權、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的人進入議會。上次選舉中,雖然有一些「自決派」漏網之魚成功「入閘」,但經過立法會宣誓風波、人大常委會果斷釋法後,中央的態度更加明確,特區政府自然有責任嚴格把關「排獨驅邪」,這本來就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

  可以斷定,經此一役「香港眾志」等「自決派」已經斷絕了成為議員之路,周庭、黃之鋒、羅冠聰等人的議員夢已經破滅。議席是政黨的生命線,沒有議席的政黨根本沒有前途可言,「香港眾志」將會一鋪清袋,而民主黨等傳統反對派必將全力搶奪其地盤。因此,民主黨等可能才是這次補選的贏家。

  當然,議席事小,主權事大,習主席多番強調要守住底線:不允許危害國家主權安全;不允許挑戰中央權力;不允許挑戰基本法權威;不允許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這四條底線,必須在選舉制度上體現出來。因此,反對派要繼續玩議會的遊戲,就要遵守議會的遊戲規則,「明獨」「暗獨」「自決」,當中沒有任何灰色地帶,更不能越雷池半步,「香港眾志」是所有反對派的前車之鑒,勿謂言之不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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