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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首先是國家的基本法律/顧敏康

時間:2018-01-27 03:15:36來源:大公網

  香港回歸二十年,依然有人認為基本法才是香港「唯一的、最高的憲法」,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視為內地憲法,並認為要以普通法的原則去解讀基本法的條文。究其本質,就是對回歸後的香港憲制新秩序缺乏認識或尊重,就是「香港普通法優越感」在作怪。

  回歸後的香港憲制新秩序

  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到立法會出席新年第一次答問大會,也特意提出了特區憲制新秩序的問題,可見此問題之嚴重性。

  香港回歸前的制度本來就與內地不同,也就是說「兩制」在香港回歸前即存在。從「一國兩制」的初心看,就是要在堅持「一國」的前提下允許香港繼續保持原有的制度,包括原有的普通法制度。但必須指出的是,基本法允許保留普通法制度,並不等於基本法本身也成為普通法制度的一部分。不然,基本法第8條就不會如此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及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終審法院在1999年的吳恭劭一案中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正處於一個新秩序的初期。這裏的「新秩序」當然應該包括香港憲制新秩序和新法治內容。這裏的憲制新秩序和新法治內容應該包含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根據國家主權的原則,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基礎;二是在處理國家主權的問題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和決定構成香港法治的核心內容。

  基本法是主要在香港實施的國家基本法律,因此對有關條文的解釋就具有獨特性。根據第158條之規定,並不是所有條款都是與普通法制度有關的。首先,基本法所有條文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其解釋方法並非按普通法原則,關鍵是看其釋法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程序和符合法律的原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按普通法原則進行解釋;香港法院如需解釋其他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時,有在作出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義務。這種安排,一方面體現出「一國兩制」下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尊重;另一方面也已經表明,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不能僅用普通法原則。這是「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安排。

  一國憲法是一國主權的體現,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這在具成文法傳統的國家與地區尤其如此,憲法被視為「法律的法律」。如果一國憲法不能在全國實施,則也必然影響到國家主權的行使。就中國情況而言,這裏的全國理應包括已經回歸了的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當然,由於國家對香港和澳門實行「兩制」,所以,憲法在香港和澳門的具體實施就具有特殊性。

  憲法基本法構成新憲制基礎

  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憲制基礎,是由憲法與基本法兩者特殊的關係所決定的。誠如喬曉陽先生所說:「正確認識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主要有三,一是明確憲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二是明確基本法的特殊法律地位,三是明確基本法是符合憲法的。」這種特殊的關係還表現在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在一般情況下,中央對香港的具體管治依據基本法;第二個層面是在「一國」的範圍內,憲法作為整體在香港的實施。

  從表面上看,憲法與基本法唯一連接點是憲法第31條和62條第13款,以及基本法第11條。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62條第13款規定由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相應的,基本法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其實,這三個條文已經揭示了憲法與基本法的內在聯繫: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建立和有關制度的設置,取決於憲法的特別規定和全國人大的具體立法(如基本法等)。在單一制的中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必然要在全國範圍(包括香港、澳門)內實施的。只不過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憲法又特別允許有關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等)不在香港施行,這就是憲法第31條的精髓所在。如果憲法不適用於香港,那「兩制」就失去了憲制基礎。進而,「香港基本法的憲制性地位是由憲法第31條明確賦予的,也是由其提供憲法層面之保障的,所以構成香港特區憲制基礎的法律就必然是同時包括憲法和基本法,兩者在這一意義上具有不可分割性」。

  再者,如果就此認為當基本法生效後憲法已經完成任務而不會在香港適用,那就大錯特錯了。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其效力是全國性的(包括香港在內),對香港而言,其效力並不局限於第31條。誠如韓大元教授指出:「憲法中反映社會主義政策的一些條款不在特區實施,即不會由此在特區範圍內在法律上創建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制度,但作為憲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些條款本身並不因為特區的存在而變成無效的法。」例如,憲法第1條第2款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個條文對香港的效力就是:香港人可以不喜歡這個制度,但不可以破壞這個在內地實行的制度。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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