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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參選人資格的法理依據/文兆基

時間:2018-01-19 03:16:01來源:大公網

  立法會三月補選,現已正式接受提名。「泛民」為了增加補選勝算,日前舉行了所謂的「初選」,並且選出了范國威和姚松炎,分別出戰新界東和九龍西。然而,姚松炎能否成功取得參選資格,卻一直存有疑問。

  姚松炎曾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勝出後,拒絕按照《基本法》和現行法例,在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被法院褫奪了議員資格。因此,不少「泛民」支持者開始擔心,姚松炎未必能參加今次補選。日前的立法會會議中,公民黨郭榮鏗亦問及這個問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陳帥夫則指出,選舉主任將會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的規定,依法審核各個參選人能否獲得有效提名。

  及後,公民黨楊岳橋在報章撰文,批評參選人需要簽署確認書,目的是「向政府不喜歡的參選人落閘」,又聲稱誰人會不獲有效提名,是「徹徹底底的政治決定,本該由高層官員去做」。與此同時,他又勸喻政府和選舉主任在審核姚松炎的參選資格時,「要看民意的反彈」。坦白說,楊岳橋這篇文章,既反映出他做人並不誠實,亦反映出他不熟悉立法會選舉方面的法例。

  首先,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本身屬於提示性質。一個人不論有否簽署確認書,均不會影響該人取得參選資格的機會。以楊岳橋本人為例,他在參加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便拒絕簽署確認書,而他最終仍能參選。在此情況下,他還要對外聲稱確認書是用來「向政府不喜歡的參選人落閘」,不是睜眼說瞎話嗎?

  其次,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條,能否獲得參選資格,由選舉主任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的規定審核。現行法例並沒有賦權予其他「高層官員」,包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任何官員。楊岳橋好歹是個大律師,理應知道官員不能做出法例沒有授權的事,他的那句「本該由高層官員去做」,其法理依據究竟在哪裏?

  至於姚松炎能否獲得參選資格,關鍵一直在於,其參選時需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填妥一項示明他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而姚早前卻曾因拒絕依法讀出立法會誓言而喪失議員資格。一個曾經拒絕宣誓擁護《基本法》的人,一個不肯遵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人,現在又去作出效忠聲明,聲稱自己擁護《基本法》,這樣出爾反爾,值得信納嗎?

  因此,由選舉主任審核姚松炎的效忠聲明是否值得信納,乃是源於《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第42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的規定。

  除此之外,楊岳橋竟在文中教唆選舉主任考慮「落閘」所帶來的政治影響,簡直是視法治為無物。總之,選舉主任審核某人的參選資格時,應用證據說話,任何所謂的政治影響,又或者是傳媒或公眾反應,都是不應該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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