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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清場案判決戳穿「公義」謊言

時間:2018-01-18 03:15:41來源:大公網

  高等法院昨日就二○一四年「佔旺」清場案作出裁決,被告黃之鋒、黃浩銘分別被判入獄三個月及四個半月,不准保釋,即時「入冊」,岑敖暉及另十三名被告則分別被判入獄緩刑及罰款。

  有關裁決,以入獄為量刑準則,令人信服。事實是,自所謂「佔領運動」發生及進入司法檢控階段以來,反對派及黃之鋒、黃浩銘等人不斷在製造一個假象,就是所謂的「社會公義」。他們聲稱自己是為「爭取真普選」而不惜違法,所謂目標正確、理念崇高等說法亦出現在戴啟思等辯方律師的口中。

  就所謂社會公義問題,昨案主審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明確指出:法庭認同本港市民享有公開示威及表達意見的權利,但行使有關權利時,必須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如讓佔據行為持續,無疑會影響基層市民的生活,當中包括小巴及的士司機,他們均需維持生計,故法庭必須介入及保護他們。

  陳慶偉法官的判詞無疑已經道出了佔領行為的非公義性。事實是長達七十九日的違法「佔中」、「佔旺」、「佔銅」,在社會秩序上造成極大混亂,市民上班、學生上學受阻,的士小巴「冇路行」、商舖無法做生意,佔領者只顧自己權利而完全罔顧他人利益,又何來「公義」二字可言。

  而更有甚者,自「佔中」始作俑者戴耀廷以至黃之鋒、黃浩銘等人口中的所謂「違法達義」,「為公義而佔領」,根本就是徹頭徹尾的謊言。

  首先,從政治和行政層面而言,港人的普選權利,即特首最終達至由一人一票選出,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白紙黑字的明文規定,人大即據此作出「八.三一」決定。但戴耀廷等人卻「要仔唔要乸」,只要「一人一票」,不要選舉委員會提名,提出什麼「政黨提名」、「十萬人提名」,還誣指「八.三一」決定是「假普選」。如此「輸打贏要」,企圖「踢開中央搞普選」,在政治道義上又哪有半點法理和公義可言?

  另一方面,在治安和法治層面而言,佔領行動百分之一百是一項違法行為,又如何可以想像會成為「社會公義」的同義詞?在本港,私人地方屬業權人,他人不可佔領;街道屬公眾地方,由政府部門管轄,市民也不可任意佔用,小販在街邊擺賣「拉得」,「罪名」之一就是侵佔公眾地方。但當日戴耀廷等人公然在報上為文,鼓吹美國華爾街式的佔領,佔領中環金融區、佔領滙豐銀行地下、佔領添美道「政總」門前……,公然向治安和法治作出挑戰,而在其後的佔領行動中更令警方執法工作陷於前所未有的困境,警民關係陷入低谷。

  所有這一切,無論從政治行政、治安法治以至市民生活、基層生計,佔領行動都只有違法不義而絕無半點公義可言,違法者必須負上法律責任。昨日的「佔旺」清場判決向社會傳達了正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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