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出席2018年首次立法會答問大會,就人大常委會對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決定欠缺法律基礎的言論,批評香港有部分人在回歸二十周年後仍未掌握甚至不接受憲制秩序。
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作出決定,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獲得社會各界廣泛支持。但香港大律師公會卻發出一紙措詞強硬的聲明,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一地兩檢」安排決定缺乏法理基礎。縱觀這紙聲明,看似出自「專業人士」之手,滿篇卻皆是違背常識的法理錯誤,實在是貽笑大方,反映出部分「法律精英」對憲法認知嚴重不足。
「精英心態」下的雙重標準
特首林鄭月娥早前亦一針見血地批評這是狹隘的「精英心態」和「雙重標準」在作祟,部分所謂「法律精英」確實要放下偏見,檢討自身,傾聽民意,盡快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一堂必修課。唯有這樣,才能在香港社會發揮正面作用。
大律師公會發表的聲明,大肆指摘人大的決定缺乏法律基礎,甚至說「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說出這種話,意味着發表聲明者完全不了解,更沒有花心思學習國家憲法,卻偏偏敢於就不了解的事信口開河。他們打着專業的幌子,卻犯着根本性的原則錯誤,實在讓人失望透頂。
國家憲法第31條清楚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62條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憲法第57條、第58條、第67條以及基本法第158條都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擁有對法律的解釋權以及法律實施的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程序所作出的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僅適用於內地,也適用於香港。
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懷抱,國家首先就是通過憲法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永遠是先在「一國」之下,才有的「兩制」。香港的法治,是基於憲法賦予下的法治,基本法是憲法的下位法而非同位法,更非上位法。
因此,根據國家憲法和基本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和地位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依據。
然而,大律師公會聲明卻聲稱,「不是人大常委會說符合就是符合」。這說明,他們不認同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顯示他們不懂國家憲法,甚至公然蔑視、抗拒中央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身為大律師公會的成員,頭頂戴有金光閃閃的職業光環,本該在自己的領域非常專業,對基本法理和根本性的法治邏輯,本該比普通人更清楚。但可笑又可惜的是,部分自詡為「法律精英」的從業者,看上去甚至還不如普通民眾熟悉憲法。不熟悉又不肯學習鑽研,又不認真研究人大常委會對「一地兩檢」安排的法律解釋,只是想當然地抱守着舊「精英心態」,唯我獨尊,唯普通法獨尊,凡是「無前例的舉動」就必定認為是「大倒退」。
正如林鄭月娥批駁的那樣,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一貫以來抱持精英心態或者雙重標準,認為在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事情就是至高無上的。但在內地,一個13億人口這麼大的國家的法律制度,就認為是不對的。
人大行使憲法權力的例子
關於人大和憲法在香港的地位、作用,以及「一地兩檢」各項措施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都曾做出過清晰解讀,絕大多數港人表示出認同。李飛昨日於澳門出席專題講座,主題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特別行政區」,他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香港、澳門兩個特區也不應例外。他亦提到要堅決地維護國家的憲制秩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符合憲法及基本法,李飛形容,這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所規定權力的生動例子。
只可惜,部分「法律精英」仍選擇堅持閉目塞聽,更不負責任地發表錯誤而偏頗的所謂法律意見,用簡單粗暴的措辭恐嚇港人、誤導公眾、煽動對抗。讓人遺憾的同時,也實在讓人難以不質疑某些人的動機。
「一地兩檢」的「三步走」落實方法,目前已順利完成了第二步。在憲法和基本法的保障下,在澎湃強大的民意支持下,第三步本地立法也必將順利圓滿地完成。這是不可改變的未來,是港人一心謀發展的強烈願望,不會受任何不負責任的意見或煽動所影響。
作為法律界專業人士,應該秉持一顆公正、客觀且有所敬畏的專業之心,愛惜自己的公信力,不為任何利益蒙蔽雙眼。更應提高警惕,勿讓自己淪為無恥政客。
廣東省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