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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為「一地兩檢」奠定堅實法律基礎/李 辛

時間:2017-12-28 03:15:44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表決通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這為落實「一地兩檢」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同時也意味着「三步走」已完成了兩步,落實「一地兩檢」只剩下本地立法的一步。

  必須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與最高法律效力,不可挑戰、不可撼動。香港特區行政、司法、立法有責任與義務準確貫徹執行。更重要的是,「一地兩檢」是於港有重大利好的安排,百利而無一害,及時完成相關立法程序,符合公眾的期望。

  這項「決定」核心內容有三點。一、批准《合作安排》,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二、指出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設立及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批准,並對執法範圍及部門等作出確定;三、指出西九龍站口岸啟用後,對《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國務院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這三點決定的根本就是為《合作安排》賦予法律上的效力。實際上,眾所周知,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不影響香港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不減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各行業發展、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等規定,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宗旨。這些都是市民耳熟能詳的道理,也是「一地兩檢」本來意義。

  但從法律角度而言,「一地兩檢」必須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最終確定與授權。這就涉及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作出這一不受挑戰授權的問題。反對派一直攻擊人大常委會,不論是決定也好、釋法也好,總之攻擊「無權」、「決定違法」。這種態度,表面上似乎是在談「一地兩檢」,實質上卻是在意圖否定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權力。就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昨日在記者會上對此已經作出了很好的反駁。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地位上,有三點須要明確:

  第一,「有沒有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憲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具有國家立法權、法律的解釋權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權。當中包括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和監督香港基本法實施的職責。在香港實施的所有法律和發生的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是不是與基本法相牴觸,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有沒有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一地兩檢」的決定,確認兩地共同簽署的關於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是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這種憲制性法律效力的確認,就如同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的時候以決定的方式確認了香港基本法符合國家的憲法一樣,是重要的憲制性判斷,不容置疑。香港特區與內地通過充分協商,決定在西九龍高鐵站設立口岸實行「一地兩檢」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第三,「如何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明確國務院可以依據憲法規定的權力,批准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派駐出入境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同時,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在本地制定相關法例來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

  香港有些人士認為,此次人大常委會決定沒有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是不符要求的做法。這個問題在過去已經討論了多時,道理已經十分明確,昨日李飛主任亦作出極具權威、說服力的解答。

  實際上,落實「一地兩檢」雖然有法律上的問題,根本上卻是政治上的問題,是香港願不願意融入國家發展的問題。

  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有利於保持香港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地位,有利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有利於拓展香港未來的發展空間,並極大方便市民出行和商貿往來,為香港長遠發展提供新動力、新機遇。中聯辦發言人昨日就明確指出,希望香港社會各界以理性務實的態度支持政府做好本地立法工作,確保廣深港高鐵香港段如期通車,充分發揮其運輸、經濟和社會效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一地兩檢」的落實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反對派無可撼動。當然,為求一己之利,未來立法會能否如期通過,仍需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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