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4日表決通過,將《國歌法》分別納入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隨即表示,將啟動《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
但香港社會上卻總有一部分人,唯恐天下不亂,找各種歪理妖魔化國歌法。一些人似乎有種「被迫害幻想症」,故意編造出誇張、極端、出位的例子恐嚇市民,並且非要將這種「被迫害幻想症」傳染給其他人,弄得人心惶惶。例如,網上有人稱,馬路邊大電視屏幕奏國歌時,過路人是否要在車水馬龍中停步?家中煮粥滾泄時巧遇電視播國歌,是否應肅立凝望那窩滾熱辣的粥……
新頒布的《國歌法》第四條對什麼時候、什麼場合演奏國歌,有原則性的規定。同樣,在本地立法的時候,正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所言,本地立法的原則是維持《國歌法》立法目的和原意、並兼顧本港普通法法律制度和保障,兩者要取得平衡,法例條文不可能將所有情況逐一清楚列舉、「寫得太細」,但相信只要法例的原則清晰,大家便會知道怎樣做。《國歌法》本地立法最重要目的是維護國歌尊嚴性,這是基本要求。
當然《國歌法》的目的不只是要懲罰,還是為了教育。正如一些有良知的市民所言:「立法不是為捉人坐監、是教育市民發自內心地尊重國家尊嚴和民族精神。」
這麼簡單的道理,反對派會不懂嗎?為什麼非要將事情弄得複雜化?分明是有人故意要製造恐慌,以一種陰暗心理去看待國家和特區政府政策,不管是對「一地兩檢」抑或是人大釋法,都以這種荒謬的言論去恐嚇香港市民。
甚至還有團體到中聯辦示威,稱要抗議「在香港實行《國歌法》、剝奪港人的言論自由」。真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國歌法》和言論自由有什麼關係?如果提到限制言論自由,為何不談談提前幾天朱凱迪莫名其妙地動議將記者從立法會驅逐出去的無恥行徑?
從另一方面考慮,回歸20年來,《國旗及國徽條例》在港實施並無爭議。除了極個別人非要以身試法最終被判監之外,還有其他類似的例子嗎?每天灣仔紫金廣場升國旗,有沒有行人因為在附近走動而被罰?正如中國古語所謂:「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