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國歌法》與學校的責任/柳 蘇

時間:2017-11-07 03:15:50來源:大公網

  《國歌法》即將進行本地立法。應當指出,懲罰惡意侮辱國歌者並不是立法的全部意義,更多的還在於教育,即通過立法去增強各界對國家的認同感、促進對國家民族的歷史認識。故此,學校在此方面擁有較重要的角色,市民絕不希望再看到日後畢業禮奏國歌時出現背對、叫口號、撐黃傘的現象。學校要負起應盡的責任。

  昨日,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在出席「回歸二十周年——國家與香港」研討會時提到,內地官員對港人侮辱國家象徵的行為感痛心。他舉例,有學校早前舉行畢業禮奏國歌時,有學生「擔遮、背對住(大台),但冇人處理啲學生同校長」。他直指,「不能言過飾非,話(相關行動)係表達、言論自由」,這是荒唐的。

  以前一些學校管理層或許抱着一種心態,即「息事寧人」,或者是「隻眼開隻眼閉」,希望事件悄悄過去就算。這種怕事的心態,讓「港獨」或極端「本土」抓住,不斷大做文章。

  事實證明,「息事」不可能「寧人」,對侮辱國歌等行為「視若無睹」,只會助長這種風氣,也會嚴重影響學校的聲譽。因此,此次《國歌法》立法為學校提供了一個契機,去制訂一些維護國歌的行政應對措施。對於任何人惡意侮辱、貶損或不尊重國歌的行為,都必須是「零容忍」。

  學校有這個責任,管理層更有這個義務。怙惡不悛,最終必然會反噬自身,更何況,日後違法將以刑事入罪,縱容學生實是害了學生。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