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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時間:2017-09-12 03:15:54來源:大公網

  《反分裂國家法》在2005年3月14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十條,首兩條清楚解釋了「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及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等,因而制定相關法律,強調內地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該法第三條指出,台灣問題是我國內戰的遺留問題,所以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我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第五條列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內地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則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第七條至第九條指出,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但如果出現「台獨」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時候,國家仍會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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