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修訂《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昨在例會上指出,修訂《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重點,體現在優化證券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和進一步促進證券交易所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兩方面。當日還發布《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大公報記者 彭巧容
證監會近日已發布《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涵蓋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以及基金產品設計、投資限制、申購贖回管理、估值與信息披露等業務環節的規管,並針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控作出了專門規定。
過渡期六個月
新規將在十月一日起施行,對涉及基金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事項,證監會將給予六個月過渡期。
《管理規定》基金管理人新設基金,擬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0%,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於三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並採用發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且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交易限制方面,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單隻開放式基金主動方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15%。
針對貨幣市場基金,單隻貨幣市場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主體信用評級低於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淨資產的10%。
高莉指出,《管理規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進一步細化底線要求,強化機構在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的主體責任,有利於降低基金業務的結構脆弱性,促進公募基金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證交所管理徵求意見
另外,高莉表示,《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修訂,是從證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質、特點、市場職能定位出發,借鑒境外證券交易所的成熟經驗,認真吸取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的深刻教訓,所做的一次有針對性的更大修改完善。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增設監事會並進一步明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屬性,明確交易所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對證券交易活動的各參與主體具有約束力;強化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一線監管職責,明確交易所對於異常交易行為、違規減持行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強化交易所對會員的一線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證券交易所以監管會員為中心的交易行為監管制度,進一步明確會員的權利義務;強化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線監管職責,完善有關信息披露、停復牌的制度要求;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線監管職責、防範市場風險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實時監控、限制交易、現場檢查、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