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日前已經依法駁回梁頌恆、游蕙禎兩人就宣誓無效提出的覆核申請,昨日並頒下判詞,逐點駁斥了兩人的所謂上訴理據,法理昭明,無可抗拒,足為今後特區各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的範本。
在相關判詞中,「馬官」等三人除了逐點駁回梁、游就宣誓態度、形式、用語等具體陳述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清楚闡明「司法不干預立法」的原則,在本案「並不適用」。
毫無疑問,在基本法規定之下,立法會作為本港唯一立法機關,在運作和權限上的確享有很大的自由,比如基本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條規定,議員在立法會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在出席會議時和途中不受逮捕,都是「高人一等」的特權。
但是,「特權」也不是可以濫用的,更重要的是,就任宣誓本身不是一般性發言,不在會內發言免責的範疇之內。議員宣誓就任,是一項法定的憲制行為,只有憲制上的規限而無什麼「個人自由」可言,任何議員,不管你是建制派、民主派或任何其他政黨團體派別,一旦當選要就任成為議員,都必須依法宣讀同樣的誓詞內容,而不是建制派議員唸一套、反對派又可以另唸一套,如此還成依法宣誓、還有一點法治與憲制尊嚴嗎?
而特區法院、特別是終審法院的責任,就是維護法律和司法制度,同時更要依法維護國家憲制和基本法的在港實施。立法會議員依法宣誓,是基本法第一○四條的規定,而全國人大釋法闡明了宣誓的具體規定,是基本法的必要補充,並且具有追溯性,特區法院是必須遵從、不能抗拒。
在此兩大前提下,終院宣布梁、游宣誓無效,執行的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釋法的憲制權責,與特區立法機關的權力無關,更不是什麼「司法機關干預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