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8月10日電(記者邵淑芬)《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在去年6月通過,並在今年7月7日生效,香港是目前亞洲區內能全面落實符合國際標準處置機制的少數地區之一。金管局總裁陳德霖於新一期《匯思》中表示,為落實新的處置機制,金管局在今年4月成立處置機制辦公室,並計劃在2018年初就銀行吸收虧損能力政策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陳德霖於文中指,《處置條例》賦予金管局其中一項主要處置權力,就是對瀕臨倒閉銀行進行 「自我拯救」,即透過重組銀行的資本,由股東及某些債權人承擔倒閉的虧損,毋需投入公帑。金管局可以透過這種方式來撇減銀行的負債(包括股本、資本及負債),或將這些負債轉換成股本,以「增股」對沖財困銀行的虧損,改善其財務狀況。唇亡齒寒,這個安排令銀行與股東、債權人成為命運共同體,令他們有更大的誘因不斷去監察、制約銀行的風險,以免將來陷入財困。
他續稱,《處置條例》的實施令該局有更齊全的手段去緩減銀行倒閉的震盪。然而,金管局必須與銀行合力做好準備和處置規劃,才能真正發揮處置安排的成效。具體而言,銀行或需重整本身的法律、財務和運作架構,以清除妨礙處置的障礙。
他又提到,「自我拯救」是有序處置的重要一環,但只適用於銀行某些類別的負債,因此必須訂立規則,先確保銀行具備足夠能力去對沖虧損,有「自救」的能力。換言之,吸收虧損能力是「自我拯救」、保障納稅人的先決條件。當然,對銀行股東和債權人也要公道,因此《處置條例》保證股東和債權人實施「自我拯救」,他們最終的待遇不遜於啟動清盤程序。而金管局計劃在2018年初就銀行吸收虧損能力政策建議進行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