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涉及去年旺角暴亂案的年輕人被判「暴動罪」成,其中兩人被判入獄三年。這是旺暴案第三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亦是第二次被判入獄三年的案件。該判決向社會發出清晰信息,政治理由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藉口,年輕更非脫罪的理由。然而,「泛民」煽動年輕人挑戰法律,有些人成了「炮灰」,但真正的主謀仍然逍遙法外,這些事實值得反對派支持者反思。
三名被告共涉三項暴動罪,案情指出,被告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首被告楊子軒(19歲)、次被告羅浩彥(21歲)及第5被告連潤發(25歲)被裁定同一項暴動罪罪成。連、羅二人被判入獄三年。
主審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出,案發當日涉及逾100人與警方對峙20多分鐘,姚官形容情況對社會安寧及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嚴重傷害,又稱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造成嚴重及致命的傷害。他並指出,辯方所引用的外國案例案情與本案有別,包括外國與本港有地理上的不同,強調香港地方狹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動蔓延的速度可以很快,引致嚴重後果,故認為判刑起點應為3.5年。
今年三月,包括一名港大女生在內的三名被告,被判「暴動罪」罪成,即時入獄三年。連續五人被判即時入獄三年,這是向社會發出的非常強烈的信息:違法必受懲處。暴力就係暴力,無論有任何不滿,一旦使用暴力就沒有分別,不會因施暴者有着不同目的而有所改變。法庭不會姑息有關行為,並須具阻嚇作用。正如法官所說的,「要傳遞一個信息,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
以上總共五名年輕人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然而,在幕後策動旺角暴亂的所謂「泛民」,他們才要承受最大的責任,年輕人被煽動採取暴力結果成了「炮灰」,主事者卻繼續逍遙法外,真是何其諷刺,所謂「一將功成萬骨枯」,大概就是這個道理。
事實已經很清楚,旺角暴亂誰才是最大受害者、誰又是最大受益者?「泛民」頭面人物得到了他們所要的政治利益,有的甚至「名成利就」,頭上還戴着「道德光環」,但更多的年輕人要麼正在準備應對法律程序,要麼在擔驚受怕被警方拘捕,而香港社會秩序乃至國際形象亦受到嚴重破壞。
眼前的判例告訴市民尤其是年輕人:日後「泛民」政客再煽動,千萬要深思,要衝突要犯法也應先由「泛民」頭目去。明哲保身,不要再成為違法的犧牲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