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李寅舟報道:就《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調研發現,企業管理層對財務可行性論證和財務風險預判重視不足,事前決策不科學、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資失利的重要原因。《辦法》亦表示將對失利的境外投資追責,而回顧近來較典型的大型國企投資失利,決策者們往往可藉口「集體決策」而甩拖責任,最後埋單的還是納稅人的口袋。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研究員張金傑此前表示,對於境外投資,中國企業目前還沒有海外維權成功的先例,而前商務部中國企業走出去研究中心專家顧問吳東華指出,中國企業在礦產能源、基礎設施領域的海外投資,70%是失敗的。
審計署日前發布了抽查的20戶中央企業2015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結果公告,顯示中國華能集團公司截至2011年至2013年三年間,經「集體決策」所作的103.27億元海外電力收購項目,至今經營仍虧損;中國中化集團公司2007年至2011年投資的四個境外項目,亦累計虧損36.21億元;中國五礦集團的93.04億元境外收購同樣虧損。
然而,有國企負責海外併購的高管接受《大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些項目的投資可能不一定非得用經濟效益來衡量」,項目所處位置和項目性質都是考慮因素,如響應國家走出去和「一帶一路」倡議,「可能當前經濟效益是虧損的,但是長遠來看是符合國家戰略需要的」。